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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浏览次数:76957    发布时间:2023-11-02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滦南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唐山重要指示精神,在县委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加快“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步伐做出滦南更大贡献。

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出国访问或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县长开展工作,并接受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

六、县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各局、各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各局、各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国务院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国家、省市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省市以及县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并以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县委审定的重大事项;讨论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分析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七)研究决定县政府系统“三重一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县政府提出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十)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制顾问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旁听会议。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需要在会前报县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全体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是县政府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开展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和行政监察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需要党组会议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参加。县长碰头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日常性工作。

二十五、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两位及以上副县长有共同议题需要研究讨论的,经县长同意后,指定一名副县长主持,也可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二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报请县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原则上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县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镇(街)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县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各镇(街)和分管部门以外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严格落实“无会月”制度。

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八、县政府建立完善学习制度,坚持好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制度,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以及县委决策部署,锤炼过硬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九、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一、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三十二、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县长做好协调工作。

严格执行县政府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原则上要提前5个工作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县政府办公室批转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未经前置审核的,一般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三十三、县政府向市政府及县委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发。

县委、县政府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转县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逐级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也可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三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镇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镇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程序,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弘扬“短实新”优良文风,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不得照抄照搬、穿靴戴帽,力戒形式主义。从严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文件篇幅一般不超过10页、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 3000字。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镇街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六、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以及县委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狠抓末端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抓督查、促落实、保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地方、基层和群众服务,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政策、事项和问题,以及中央、省市和县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般需提前两天请假。副县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逐级向县长、县委书记请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委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要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30日滦南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滦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倴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