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县财政局组织制定了《滦南县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滦南县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必威体育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政府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县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处置包括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重大资产监督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包括:
(一)具有合法权属的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资产账面单宗原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资产;
(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
第六条 对资产转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资产处置要求
第七条 各县属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置的资产属于监管范围且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监管范围的重大资产处置,应当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九条 各县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并报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原则上不允许协议转让。确需在县属企业之间有偿调配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第四章 重大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应遵循下述基本程序:
(一)内部决策。企业应当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评估备案与核准。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备案。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对企业决策及申请文件等进行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公开处置。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批复企业自行公开处置或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备案的评估值。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设置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企业应当在重新获得县政府批准后再发布资产处置信息公告。
第五章 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实行审批制度。
(一)本办法第四条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
(二)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国有全资与控股、控股与控股企业之间的重大资产协议转让行为。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审批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必威体育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请示和申请表;
(二)企业内部相关决策文件;
(三)处置资产评估报告;
(四)处置标的资产未有他项权利的声明文件;
(五)滦南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县属企业在董事会等有权决策部门决议形成后5个工作日及以内,按规定程序报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二)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无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在收到县政府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下达是否同意的批复;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县财政局中止审核,由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指导县属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所需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一)所需资料是否完备;
(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到位;
(三)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报告是否予以备案;
(四)其他县财政局认为需审核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县属企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资产管理情况、评估情况、内部决策情况、交易处置情况等。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对所属各级企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是资产处置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违反本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