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滦南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滦南县第十六届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滦南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必威体育: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必威体育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必威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滦南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滦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以“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必威体育: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范围为滦南县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评或空缺。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2年。获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2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不占用新评选名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企业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县政府确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评审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资格审查等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九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县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产品、工程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现行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滦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2020 年版)》。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发布公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评审办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自评申报。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滦南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县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申报材料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办受理。评审办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的得分情况和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为组织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候选提名。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评审办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名单,由评审办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定批准。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评审年度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每年需进行自我评价,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审办对获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审办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组织获奖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在质量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评审办报请县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审办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机构或个人,依照规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