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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燃气管理新规
浏览次数:6536    发布时间:2017-11-10

日前,《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将燃气管理提升至法律层面,将更加有效地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具体界定,记者特此遴选出其中与您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

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谁来负责?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其灶前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其灶前阀门和灶前阀门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线、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其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维护、更新以及安全检查等。

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宜采用硬连接。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宜采用硬连接。

当采用软管连接时,连接长度不应超过2米,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不得穿越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会被处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燃气设施;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非居民用户以应急燃气设施作为主气源供应设施使用;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品;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任何人不能对燃气设施做这些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遵守下列规定: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组织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由用户承担相应责任。